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z6尊龙旗舰

发布日期:2025-08-21 15:24来源: 宿州市司法局编辑:司法局站点管理员阅读次数:字号:背景颜色:

增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符离集烧鸡产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了保证顺利完成2025年度立法工作任务,加快立法进度,此次征集日期为821-830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电话:0557-3023581;电子邮箱:

 

附件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司法局

                              2025821

 

 

 

 

 

附件

宿州市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符离集烧鸡品牌,传承传统制作技艺,弘扬烧鸡文化,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宿州市埇桥区行政区域内符离集烧鸡的传统制作技艺保护、文化遗产传承、生产经营、品牌建设、产业创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二)保护传承与创新并重,以创新驱动发展

(三)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

(四)质量为本,品牌引领,市场导向

第四条​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符离集烧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烧鸡产业的规划、监管、服务等工作,包括发改、市场监管、文旅、农业农村、科技、商务、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符离集烧鸡保护与发展,依法维护行业权益,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六条​符离集烧鸡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鸡选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活鸡或冷鲜鸡,来源可追溯,鼓励建立本地优质鸡种养殖基地,优先选用符离集本地或周边符合标准的优质鸡源

(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传统配方要求;

(三)采用传统卤制工艺,关键工序(如老汤熬制、香料配比)需保留历史传承特征,同时鼓励在保证核心风味和质量的前提下,对生产流程进行优化改进,提升效率与标准化水平

(四)生产环境、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五)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明示的产品标准要求;

(六)包装标识真实完整,依法标明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七)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如haccp、iso22000等)

第七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鸡;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物;

(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四)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品牌或地理标志;

(五)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

(六)侵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符离集烧鸡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一)明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将传统制作技艺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支持建设烧鸡文化博物馆、技艺传习所,展示历史、技艺及民俗文化等,并鼓励其与旅游、研学、体验经济相结合,实现可持续运营

(三)鼓励企业、个人捐赠烧鸡历史文物或参与文化保护活动。

(四)支持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活动,对成效显著的传承人和学徒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强化地理标志保护:

(一)加强对“符离集烧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规范使用管理

(二)建立覆盖养殖、加工、流通、销售全环节的数字化溯源系统,并与市场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可查询。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条​产业布局与扶持:

(一)规划建设符离集烧鸡特色产业园,在用地、用能、环保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支持企业技改升级,对购置先进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上级相关政策奖补,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

(三)鼓励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休闲食品、预制菜等新产品,延伸产业链,鼓励研发烧鸡衍生品(如调味料、方便食品、生物提取物等)和文化创意产品

(四)支持企业开展品牌整合,鼓励兼并重组,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带动力的龙头企业

(五)搭建符离集烧鸡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创新驱动:

(一)鼓励设立符离集烧鸡产业创新研究院或创新中心对产学研合作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标准等成果,予以优先推广和奖励

(二)支持企业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发展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支持建设符离集烧鸡电商直播基地,培育本土电商人才和网红品牌

(三)推动“非遗 旅游”融合,鼓励烧鸡生产企业开设观光工厂、体验工坊,打造特色文旅消费场景,开发烧鸡主题研学线路;

(四)推动烧鸡产业与冷链物流、包装设计、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品牌建设:

(一)实施品牌战略,强化“符离集烧鸡”品牌的管理、推广和保护,提升品牌价值;

(二)定期举办符离集烧鸡文化节、烹饪大赛,提升品牌影响力,支持在国内外重要平台(如糖酒会、消博会)举办符离集烧鸡专场推介活动

(三)加强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使用和退出机制,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标准化建设:

(一)制定符离集烧鸡地方标准并积极推动上升为省级、国家级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原料、工艺、检验等要求;

(二)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或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质量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抽检烧鸡产品,推动‘互联网 监管’,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三)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执法联动:

(一)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打击假冒伪劣、商标侵权等行为,特别是加强对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符离集烧鸡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二)对严重违法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七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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